美利云: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云 公告编号:2024-050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1日(星期四)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1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1日(星期四)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1日(星期
四)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公司四楼会议室
5、主持人:田生文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共47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31,703,8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33%。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代表1名(代表2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24,131,0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2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7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572,7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9%。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230,923,7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478,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01,702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6,792,65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7,572,760股的89.70%;478,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2%;301,702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98%。
2、关于修订《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230,917,2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478,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08,202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6,786,15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7,572,760股的89.61%;478,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2%;308,202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07%。
3、关于修订《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230,914,3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477,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12,002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6,783,25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7,572,760股的89.57%;477,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1%;312,002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12%。
4、关于修订《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230,917,0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478,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08,202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6,785,95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7,572,760股的89.61%;478,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2%;308,202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07%。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甄朝勇 马宏继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