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农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3-02  智慧农业(000816)公司公告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3月1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1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8号公司行政中心306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向志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2人,代表股份389,76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47,013,318股的26.9360%。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372,622,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51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股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7,14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49%。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7,43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08%;反对2,30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09%;弃权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同意9,92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554%;反对2,30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796%;弃权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0%。

表决结果:通过。

李正要先生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7,43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08%;反对2,30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09%;弃权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92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554%;反对2,30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8.7796%;弃权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0%。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7,43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08%;反对2,30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09%;弃权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92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554%;反对2,30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796%;弃权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0%。

表决结果: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其中,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峰、柏婧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