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锦科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6年3月)

查股网  2026-03-03  航锦科技(000818)公司公告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5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合法利益,提高审计工作 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规章和政策;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四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由公司股东会决 定。

第五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如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 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 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 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 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 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 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15%。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公司在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九条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公司在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1-| 选聘基准价一审计费用报价 | /选聘基准价 ) \times 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 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 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 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三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10年。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 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 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四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发现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制度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无故拖延审计工作进度或者审计人员力量不足 或时间安排不当无法按时完成审计工作而影响公司定期报告如期披露;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选聘合同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终止与公司业务合作;

(六)其他无法开展审计业务的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行业自律组织廉洁从业相关规定, 禁止商业贿赂或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第二十一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委员会予以监督与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