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长: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http://ddx.gubit.cn  2023-09-12  岳阳兴长(000819)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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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23年7月26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并于2023年9月4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4号)。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岳阳兴长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后事项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证上〔2023〕95号)的规定,对发行人的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如下:

1、发行人审计机构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说明、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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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本次发行业务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蔡子、李志强,发行人会计师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袁雄、罗伟、贺妩妍,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邱志辉、朱纯怡、刘珂豪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做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8、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9、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署了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前述单位、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20、如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完成上市之日期间,发生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将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21、发行人不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情形。

22、发行人承诺将在批文有效期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完成发行。

23、募投项目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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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发行人自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议之日(2023年7月26日)后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

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需重新提交审核,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特此承诺。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签字注册会计师:
袁 雄罗 伟
贺妩妍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姚运海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