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节能: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9-16  神雾节能(000820)公司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一)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预留授权日为2023年9月15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资格,激励对象均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规定的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议案进行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考核机制,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稳定和吸引优质人才,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将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三者利益有效结合,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权日为2023年9月15日,并以2.93元/股的行权价格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637.2452万份股票期权。

二、关于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为全资公司借款提供反担保的事项

独立董事认为:江苏院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武汉联合立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是充分考虑了全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符合子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江苏院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发展,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翟浩 钱传海 丁晓殊

签字日期:2023年9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