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节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神雾节能 公告编号:2024-059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召开时间:现场召开时间2024年9月26日14:30召开地点: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泛海国际SOHO城5栋-2004会议室。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吕建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8,485,4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397%。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62,6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16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39人,代表股份5,885,4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36%。
3.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吕建中先生主持,采用现场及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络方式表决;董事吴凯、郭永生、董郭静、监事宋磊、刘卉子现场出席会议。董事吕建中、崔博、肖敏、独立董事王绍佳、丁晓殊、钱传海,监事候选人刘秀亭视频出席会议。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110,5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04%;反对2,19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22%;弃权18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10,5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9.6481%;反对2,19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7.2799%;弃权18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072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633,9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76%;反对2,29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44%;弃权55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3,9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1.5502%;反对2,29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9.0606%;弃权55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3892%。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087,3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67%;反对2,22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90%;弃权17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87,3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9.2539%;反对2,22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7.7591%;弃权17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987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经审议,与会股东以累积投票(等额选举)的方式选举刘秀亭先生、宋磊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连选可以连任。
(1)与会股东认为:刘秀亭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任职资格,选举其作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63,615,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5,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494%。
表决结果:当选
(2)与会股东认为:宋磊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任职资格,选举其作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63,628,2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8,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4716%。
表决结果: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汪诗扬 杨丹木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