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轻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2-30  京山轻机(000821)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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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23-64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09:15至2023年12月29日15:00;

2.召开地点:本次会议现场召开地点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武汉京山轻机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健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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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类型参会 人数(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参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合计)16165,550,05126.5784
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合计)3163,403,75126.233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132,146,3000.3446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会的中小股东(合计)132,146,3000.344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代表股份(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数(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数(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165,550,051165,455,15199.9427%92,7000.0560%2,2000.0013%
与会中小股东2,146,3002,051,40095.5784%92,7004.3191%2,2000.1025%

表决结果:所得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代表股份(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股数(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股数(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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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例(%)总数的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165,550,051163,775,45198.9281%1,772,4001.0706%2,2000.0013%
与会中小股东2,146,300371,70017.3182%1,772,40082.5793%2,2000.1025%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3.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代表股份(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数(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数(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165,550,051165,418,75199.9207%129,1000.0780%2,2000.0013%
与会中小股东2,146,3002,015,00093.8825%129,1006.0150%2,2000.1025%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4.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代表股份(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数(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数(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165,550,051165,450,15199.9397%97,7000.0590%2,2000.0013%
与会中小股东2,146,3002,046,40095.3455%97,7004.5520%2,2000.1025%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舒娅、徐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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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