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钢不锈: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向环科山西转让固废资源处理业务相关资产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讨论。
独立董事:
毛新平 刘新权
汪建华 王东升
二○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向环科山西转让固废资源处理业务相关资产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讨论。
独立董事:
毛新平 刘新权
汪建华 王东升
二○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