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钢不锈: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作为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武财务”)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宝武财务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向本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太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该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公允,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经营和发展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3、公司与宝武财务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运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4、对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我们认为:风险评估报告对宝武财务的分析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财务公司的实际状况。我们同意风险评估报告对财务公司所做的评判。
5、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宝武财务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制定了《关于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我们认为,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职责清楚,措施到位,具有充分性与可行性,能够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会议的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毛新平 刘新权
汪建华 王东升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