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环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09  启迪环境(000826)公司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鹿城水务”)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重大事项报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情况概述

(一)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城执罚字【2023】第52号),相关内容如下:

“经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11月5日与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中山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南朗流域、小隐涌流域、大岑围、大雁围、三乡围、横石围、马新围流域)EPC+O(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运营)(第一标段)”项目投标,其中你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等事项。2019年11月20日,该项目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确定由你单位牵头的联合体为中标人,中标价 15.384828亿元。2020年2月20日,上述项目招标人中山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向联合体发出中标通知书要求联合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与招标人接洽签订合同。之后,招标人多次督促你单位按照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你单位均未回应,未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导致招标人于2020年9月21日发出公告,视为中标联合体放弃中标。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102.74),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经济损失,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中标项目金额人民币1,538,482,800.00元千分之一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538,482.80元。”

(二)包头鹿城水务于近日收到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环罚150207【2023】33号),相关内容如下:

包头鹿城2022年8月28日-2022年10月8日、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月31日、2023年2月1日-2023年2月28日,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总氮的日均值浓度均有超标现象,化学需氧量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307.504mg/L,累计超标倍数为6.13倍;总氮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37.61mg/L,累计超标倍数为2.504倍;总磷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34.039mg/L,累计超标倍数为53.679倍。氨氮的日均值浓度累计超标量为

0.602mg/L,累计超标倍数为0.1204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包头鹿城罚款72.4万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行政处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完善内部控制及环境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

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

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