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环境: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3-27  启迪环境(000826)公司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昆明滇清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滇清”)关于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4〕7-07号)的重大事项报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情况概述

(一)概述

经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3年8月14日调查核实:

昆明滇清未按照其“晋宁区生物质资源化利用处理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通过与山东九州泰昌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的方式,用罐车将其废菜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约800吨沼液拉运至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三多村委会三多村无防渗处理的水塘倾倒,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晋环监字〔2023〕064号),昆明滇清沼液装车口监测结果如下:PH(无量纲)值为8.12、化学需氧量为1559毫克/升、生化需氧量为1227毫克/升、总氮为1050.7毫克/升、氨氮为705.4毫克/升、总磷为22.4毫克/升、悬浮物为218毫克/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相关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昆明滇清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9万元整的决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昆明滇清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晋责

改字〔2023〕2-23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2、以上罚款金额59万元整,应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缴至昆明市国库。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行政处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完善内部控制及环境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并根据后续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

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