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环境: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4-12  启迪环境(000826)公司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全资子公司安阳久佳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久佳”)关于收到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05环罚决字【2023】59号)的重大事项报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情况概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9日对安阳久佳进行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安阳久佳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垃圾填埋过程中和停止填埋垃圾后,通过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以及排放填埋废气等。

安阳久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金额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相关规定,经研究,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安阳久佳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465,6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阳久佳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行政处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完善内部控制及环境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并根据后续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

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