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环境: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子公司宜都浦华宜清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都宜清”)关于收到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都环罚【2024】10号)的重大事项报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情况概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2月19日,宜都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对宜都浦华宜清水务有限公司环城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月13日至18日该污水处理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显示总磷日均值超标。宜都市环境监测站对环城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及排水口2处取样监测。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规定,环城污水处理厂出水总磷的标准为
0.5mg/L。宜都市环境监测站监督性监测报告宜监字(2024水)第15号结果显示,环城污水处理厂出水口C0Dcr13mg/L,氨氮2.18mg/L,总磷3mg/L(超标5倍)。2024年2月26日,宜都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调查发现宜都宜清2月19日-2月22日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显示总磷日均值仍然超标。同时宜都宜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于2017年2月,2017年5月完成备案,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中规定,企业应当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重新编制备案,宜都宜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及备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
宜都宜清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9.6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宜都宜清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先到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社会收费缴款通知书”,再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非税收入社会收费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宜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宜都宜清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本金。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对宜都宜清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行政处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完善内部控制及环境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并根据后续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
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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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