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启环: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5 月21 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21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21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室。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 号院5 号楼北京文津国际酒店四层会议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翼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8 人,代表股份186,038,37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5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 人,代表股份
102,338,6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5 人,代表 股份83,699,7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2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5 人,代表股份 12,615,5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 人,代表股份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4 人,代表股份12,615,4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51%。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律 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出席人员资格等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提案:
提案1.00《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557,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43%; 反对1,226,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2%;弃权254,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35,1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88.2654%;反对1,226,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204%;弃权25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42%。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作了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26 年4 月29 日披露于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提案2.00 《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494,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01%; 反对1,266,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07%;弃权277,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71,6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87.7621%;反对1,266,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375%;弃权27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05%。
提案3.00 《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171,8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67%; 反对1,741,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59%;弃权125,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4,171,8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67%;反对1,741,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59%;弃权 12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
提案4.00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公司实收股本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511,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93%; 反对1,399,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25%;弃权126,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88,6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87.8968%;反对1,399,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0973%;弃权12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9%。
提案5.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2,050,0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62%; 反对3,860,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53%;弃权127,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27,1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8.3854%;反对3,860,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040%;弃权12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7%。
提案6.00 《关于公司2026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1,892,2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13%; 反对4,017,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97%;弃权128,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469,3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7.1346%;反对4,017,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492%;弃权12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62%。
提案7.00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13,142.5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以及办理授信额度项下借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918,8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83%; 反对951,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15%;弃权167,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496,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1.1262%;反对951,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29%;弃权16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09%。
提案8.00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377,9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75%; 反对1,533,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43%;弃权126,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955,1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86.8386%;反对1,533,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1563%;弃权12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1%。
三、律师现场见证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崔兢赫、张宇侬律师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进行了审核、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