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控股: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关于解除轨道1号线PPP项目合同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鉴于东莞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PPP改造项目建设总投资等发生了较大变化,继续以PPP模式投资轨道1号线项目,将影响公司资本收益率水平。本次同意解除《东莞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PPP改造项目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有利于改善公司总体投资收益情况,提升公司资产收益率。
2、本次解除《PPP项目合同》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解除《PPP项目合同》涉及事项的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独立董事:刘恒、李希元、辛宇、吴向能
2023年5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