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音控股: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天富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富锦”)转交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3)豫01民初583号《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
(二)被告:深圳市天富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前海中益和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益和晟”)、黄绍文。
(三)事实与理由:
2018年12月28日,中原信托与天富锦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中原信托向天富锦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1亿元,用于天富锦偿还金融机构负债及采购货品,贷款总期限36个月,贷款年利率9%。天富锦以其持有的本公司100,473,933股股票及该股票派生收益向中原信托提供质押担保;中益和晟以其持有的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30.93%股权及该股权派生收益向中原信托提供质押担保;黄绍文为天富锦上述贷款提供连带担保。截至目前,天富锦尚未偿还中原信托本金1,097,000,000元及对应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中益和晟、黄绍文尚未履行担保责任。
(四)诉讼请求:
1、判令天富锦向中原信托偿还贷款本金1,097,000,000元、利息192,078,000元、罚息、复利、违约金369,323,333.33元,以上合计1,658,401,333.33元(罚息、复利、违约金为计算至2023年5月17日,此后罚息、复利、违约金按年息24%计算至所有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判令中原信托对天富锦质押的本公司100,473,933股股票及该股票派生收益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中原信托对中益和晟质押的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0.93%股权及该股权派生收益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黄绍文对天富锦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天富锦、中益和晟、黄绍文就中原信托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同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本次案件进展情况
本次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尚未裁定或判决。根据《传票》,上述案件将于2023年7月6日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本案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不会对公司本期及后期的利润造成影响。
天富锦和黄绍文分别作为公司股东和公司董事长,将依法积极应诉,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与中原信托积极协商解决方案,争取早日消除法律纠纷。相关诉讼事项具体结果以后续法院的生效判决或各方的协商结果为准。
本案所涉债务的抵押物之一是天富锦持有的公司股份100,473,9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0%。如法院最终支持原告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天富锦所持公司部分或全部股份可能存在被司法执行的风险。鉴于天富锦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投控”)的一致行动人,如上述股份后续发生司法拍卖成交过户或其它强制过户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存在变动风险。
公司将与深投控、天富锦及其他股东积极协商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