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稀土: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文件,重点关注了公司同业竞争情况和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经审阅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分别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相关公告,并对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要求,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文件关于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公司控股股东五矿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中国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措施明确、具体、可执行,承诺内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 公司已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 公司已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关于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
据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相关措施明确、具体、可执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有效性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二○二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