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稀土: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稀土”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户销户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74号)同意,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0,331,826股,发行价格为26.1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96,660,658.6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79,758,727.82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1月1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51007号)。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于2023年11月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三、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截至目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所存放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为规范募集资金专户的管理,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并将节余资金(020900192810121专户资金余额为1,072,020.86元,020900192810212专户资金余额为103,293.88元,以上均为利息收入)合计1,175,314.74元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本次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可豁免提交董事会审议。为规范募集资金专户的管理,公司对以下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
序号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存续状态 |
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 | 020900192810121 | 已注销 |
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 | 020900192810212 | 已注销 |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完成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销户
并将余额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保荐人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销户并将余额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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