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国动游1: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23  长动退(00083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400113 公告编号:2023-00证券简称:R国动游17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一份由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编号:(2023)皖1103民初860号],全资子公司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创意园”)为该案件第三人,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原 告 滁州市人民政府被 告 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第 三 人 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受理机构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案 由 合同纠纷

案件简述

原、被告双方就滁州长城影视动漫旅游创意园项目于2013年4月11日签订《滁州长城影视动漫旅游创意园项目协议书》。项目选址位于滁州市科教园区双桥水库周边,最终面积以土地部门实际用地测绘面积为准。项目概况:项目总投资20亿,主要建设三城(动漫城、影视城、网游),两园(世界文化遗产博览园、佛文化遗产园),一基地(文创旅游产业集群基地),整个项目分期进行开发建设,开发完成总时间力争4年,不超过5年;甲方积极支持乙方争取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争取到的资金全部用于扶持项目发展,乙方保证文创类项

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以上,乙方力争在项目建成后3年内,引进300家动漫创意企业,2万名影视专业演员,年接待游客300万人以上,营业收入突破50亿元,直接安排当地群众就业1万人以上……《项目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于2013年4月27日设立了第三人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为扶持被告、第三人履行义务,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原告共支付给被告、第三人文化产业扶持、奖励及税收返还资金33029.3万元,包括原告按《项目协议书》约定于2016年6月7日支付给第三人文化产业扶持资金9380万元。但被告、第三人却未能按照《项目协议书》约定的时间结点,完成投资建设的义务。为推动项目目标的完成,2019年8月29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滁州长城影视动漫旅游创意园项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项目补充协议》)。而被告却早于2014年9月28日就将其持有的第三人股权转让他人,实际脱离了对第三人的控制和管理,之后对《项目协议书》、《项目补充协议》约定的项目未实际投资。2021年9月8日因被告、第三人未按2016年5月4日《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第三人发出了《解除成交确认通知书》,收回了洪武路北侧、双桥水库西南侧(编号为031060050344000,出让用地面积284221平方米,折合426.33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此,被告、第三人理应返还原告为扶持此426.33亩土地项目的文化产业扶持资金9380万元,其他文化产业扶持,奖励及税收返还资金,原告保留继续主张返还的权力。原告认为,鉴于被告、第三人未能按约定完成项目建设及建成后3年内,引进300家动漫创意企业,2万名影视专业演员,年接待游客300万人以上,营业收入突破50亿元,安排当地群众就业1万人以上约定的严重违约、违规行为,致使原

告签订的《项目协议书》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4月11日《滁

州长城影视动漫施游创意园项目协议书》;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第三人返还原告2017年6月7

日支付的文化产业扶持资金9380万元及利息(以938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款付清时止);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1、解除原告滁州市人民政府与被告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

11日签订的《滁州长城影视动漫旅游创意园项目协议书》;

2、被告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第三人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滁州市人民政府扶持资金938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有期间利息(以938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案件受理费51088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

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法院判决结果如果最终生效执行,将对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的权利产生较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将积极与律师研究下一步工作方案,积极维护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以最终实际发生额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3)皖1103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