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通5: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26证券代码:400237 证券简称:天通5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一、 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日期:2026年8月20日生效日期:2026年8月14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天津监管局措施类别:行政处罚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 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 |
| 富通集团有限公司 | 其他(间接控股股东) | 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系天津富通信息科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 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富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 ||
| 肖玮 | 董监高 | 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通信息”)时任董事、总经理 |
| 周胜炎 | 董监高 | 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通集团”)时任副总裁 |
| 吕军 | 董监高 | 富通信息时任董事、 财务总监 |
| 徐东 | 董监高 | 富通信息时任董事长 |
| 徐煜波 | 董监高 | 富通集团时任副总裁、富通信息时任监事 |
| 华文 | 董监高 | 富通集团时任副总裁、富通信息时任董事 |
违法违规的事项类别:
| 2、富通信息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二、 主要内容
(一) 违法违规事实:
| 富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肖玮,男,1964年5月出生,时任富通信息董事、总经理,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吕军,男,1968年4月出生,时任富通信息董事、财务总监,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周胜炎,男,1974年2月出生,时任富通集团副总裁,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徐东,男,1967年12月出生,时任富通信息董事长,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徐煜波,男,1975年10月出生,时任富通集团副总裁、富通信息监事,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华文,男,1964年11月出生,时任富通集团副总裁、富通信息董事,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天津证监局对富通信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 |
(二) 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吕军是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徐煜波是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华文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吕军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吕军于2022年5月卸任财务总监,其后仅以普通董事身份履职,责任认定、处罚幅度与其实际职责不匹配。其二,吕军对案涉资金占用和财务造假缺乏主观认知与故意,参与对接下游客户,系在供应商违约后的被动补救措施,目的在于减少资金损失而非主动参与造假。其三,吕军积极履行核心职责,对财务资金工作的完善不断提出要求和建议,主动配合监管,积极推动整改;案涉行为系初次违法,客观上未对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造成实质损害。综上,吕军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复核,天津证监局认为:第一,涉案期间,吕军先后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对其责任认定已充分考虑其职责和作用。第二,在案证据显示,吕军知悉相关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其行为与相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第三,天津证监局在认定及量罚时已综合考虑申辩人任职时间、工作职责、作用大小、主观情况、配合调查、违法行为后果和采取整改措施等情节。综上,天津证监局对吕军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持续时长与社会危害程度等,天津证监局决定:
(三)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对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500,000元罚款;
三、对肖玮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000元罚款;
四、对周胜炎给予警告,并处以4,500,000元罚款;
五、对吕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500,000元罚款;
六、对徐东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00元罚款;
七、对徐煜波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000元罚款;
八、对华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000元罚款。
当事人肖玮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肖玮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吕军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吕军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天津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上述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
三、 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津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次处罚系针对公司往期违法违规事项,本次处罚对公司当前经营无实质性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系针对公司往期违法违规事项,本次处罚对公司当前经营无实质性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处罚对公司处以罚款,将对公司现金流等财务方面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 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本次处罚对公司处以罚款,将对公司现金流等财务方面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针对上述违法违规问题,公司已完成部分内容的追溯调整或更正,正在筹备其余事项追溯调整或更正工作,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组织董监高、财务人员开展合规培训;持续落实长效管控,常态化监督财务与信披工作,杜绝同类违规再次发生,逐步化解本次处罚带来的各类负面影响。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12号】
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