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川机床: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合理优化资源配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关于使用非募集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非募集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非募集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独立董事:聂丽洁、李学楠、李兵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