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川机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3年9月15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陕西省宝鸡市姜谭路22号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李强先生主持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474,892,2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02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61,605,6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80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13,286,6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217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37,163,7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8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6,080,0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92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21,083,6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87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了2项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议案名称 | 表决意见 | 总体 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 表决情况 | 表决 结果 | |
议案1.00 审议《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通过 | ||||
同意 | 股份数 | 474,869,057 | 37,140,556 | ||
比例 | 99.9951% | 99.9376% | |||
反对 | 股份数 | 23,200 | 23,200 | ||
比例 | 0.0049% | 0.0624% | |||
弃权 | 股份数 | 0 | 0 | ||
比例 | 0.0000% | 0.0000% |
议案2.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的议案》
议案2.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 同意 | 股份数 | 474,539,057 | 36,810,556 | 通过 |
比例 | 99.9256% | 99.0496% | |||
反对 | 股份数 | 353,200 | 353,200 | ||
比例 | 0.0744% | 0.9504% | |||
弃权 | 股份数 | 0 | 0 | ||
比例 | 0.0000% | 0.0000% |
本次会议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佳芯、王敏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李佳芯、王敏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