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信发展:舆情管理制度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并提高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含自媒体)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品牌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总裁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必要时通过信息披露进行公开说明。
第八条 人力行政中心负责定期在公司官网、公司微信公众号、新闻号进行维护,负责公司突发应急事项的组织和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处理。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对于涉嫌恶意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主体,及时启动法律手段追责维权,通过合规方式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由相关部门处置。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董事会办公室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