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国安:关于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 公司在本次诉讼案件中为被告。
3. 涉案金额为借款本金88,960,000元及利息19,345,742.47元,以借款本金88,9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23年9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
4. 本案现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实际损益影响最终以法院终审判决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进展
原告海南和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和盛”)因借款合同纠纷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一中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向海南和盛偿还借款本金和逾期利息合计126,133,119.7元。公司在收到海南一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件后,于2023年8月24日就诉讼案件情况进行披露(中信国安: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55)。
海南一中院于2023年9月2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2023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海南一中院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22)琼96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
二、本案一审判决结果
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海南和盛借款本金 88,960,000 元及利息19,345,742.47 元,并以借款本金88,96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23年9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驳回原告海南和盛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72,465.6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一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尚未生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 本案现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终审判决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2.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海南一中院(2022)琼96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
2.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