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露露: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承德露露股份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查股网  2024-03-16  承德露露(000848)公司公告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承德露露股份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7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8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 8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 ...... 8

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 8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1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1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 16

第五章 本次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7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7

二、对承德露露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7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8

四、对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9

五、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9

六、本激励计划对承德露露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 20七、对承德露露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20

八、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 20九、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0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1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 23

一、备查文件目录 ...... 23

二、备查文件地点 ...... 23

第一章 声 明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承德露露”“上市公司”或“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承德露露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承德露露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承德露露提供,承德露露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承德露露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承德露露股份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承德露露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承德露露、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承德露露股份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承德露露股份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薪酬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承德露露股份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承德露露股份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承德露露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05,255.4074万股的1.2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

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在权益分派时分配到激励对象个人。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00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每股6.00元。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7.94元,本次授予价格为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5.57%。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7.86元,本次授予价格为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6.34%。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

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对应考核年度考核年度营业收入(A1)(亿元)
目标值(Am1)区间值(Ad1)触发值(An1)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32.5031.5031.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36.0034.5033.0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6年40.0038.0036.50
解除限售期对应考核年度考核年度净利润(A2)(亿元)
目标值(Am2)区间值(Ad2)触发值(An2)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6.806.706.6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7.407.207.0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6年8.007.807.6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

剔除本次及其他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根据上述指标各年度的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各期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X)与考核年度业绩完成度(A1、A2)相挂钩,具体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考核指标对应解除限售比例 (X1,X2)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 (A1)A1≥Am1X1=100%
Ad1≤A1<Am1X1=90%
An1≤A1<Ad1X1=80%
A1<An1X1=0
考核年度净利润 (A2)A2≥Am2X2=100%
Ad2≤A2<Am2X2=90%
An2≤A2<Ad2X2=80%
A2<An2X2=0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X)X=X1*60%+X2*40% (营业收入占60%比重,净利润占40%比重)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根据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确认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考核结果个人绩效等级(百分制)定义个人层面 解除限售比例(Y)
A90分(含)以上优秀100%
B80分(含)-90分良好80%
C70分(含)-80分合格60%
D70分以下不合格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国内最大的杏仁露生产厂家,具有多年生产植物蛋白饮料的经验和历史。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观念的转变,消费者健康意识不断增强,“健康养生”成为当代的热门话题,作为饮料主要消费群体90后、00后近年来也开始加入养生队伍,安全、营养、健康的饮料产品广受青睐。未来,公司将坚持以“引领植物蛋饮品发展”战略,进一步增强品牌、产品、技术等核心竞争力,继续秉承“植根于大地,提供可信赖的植物饮品”的愿景,及时关注市场消费需求的变化,立足差异化的经营思维,大力开展品类升级与创新,拓展新消费场景和消费人群,打造有竞争力的产品,满足新一代消费者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同时依托线上线下全渠道发展模式,不断拓宽营销边界,促进业绩稳健增长,进一步提升品牌在植物饮品领域的市场份额,为植物饮品发展源源不断注入新鲜血液。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他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和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市场价值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

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解除限售数量。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

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承德露露股份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 本次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以下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承德露露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各要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股票来源及激励数量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其占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解除限售条件、授予价格;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禁售期;激励计划的变更或调整;信息披露;激励计划批准程序、授予和解除限售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承德露露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承德露露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承德露露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

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必要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类似安排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承德露露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因此,根据律师意见,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二)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解除限售等程序,且这些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一)激励对象由承德露露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在公司任职;

(三)激励对象不包括承德露露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五)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在范围和资格上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及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

规定。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本激励计划对承德露露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些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重要作用。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更能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起来。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产生正面影响。

七、对承德露露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承德露露出具承诺:“本公司不为激励对象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在本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八、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安排等要素均遵循《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只有当承德露露的业绩提升引起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更多超额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承德露露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四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

1、公司合规经营,不得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不得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承德露露采用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他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和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市场价值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

4、个人绩效考核必须符合并达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的考评要求。

上述考核体系既考核了公司的整体业绩,又评估了激励对象工作业绩。

(二)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承德露露董事会为配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此外,《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考核期间和次数、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设置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承德露露设置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体系和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将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承德露露股份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请投资者以承德露露公告的原文为准。

(二)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承德露露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目录

1、《承德露露股份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承德露露股份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3、承德露露股份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4、承德露露股份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5、《承德露露股份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6、《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承德露露股份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7、《承德露露股份公司章程》

8、《承德露露股份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9、公司对相关事项的承诺

二、备查文件地点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8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8号)

联系电话:0314-2128181

联系人:刘明珊

(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承德露露股份公

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 3 月 15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