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茂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6月)

查股网  2026-06-27  华茂股份(000850)公司公告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 “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以《公司章程》 界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管理遵循原则

(一)公平、公开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经营规模与业绩水平,同时 与行业薪酬水平基本相符;

符;

(二)责、权、利对等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行责任与义务相

(三)体现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个人收入与公司效益相结合。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薪酬和绩效考核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董事薪酬方案;

(二)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三)监控、指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和薪酬管理制度的运行;

(四)审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和薪酬管理运行中的重大或突发变 化事项。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薪酬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权范围书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并向股东会说明。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年度薪酬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第三章薪酬结构及执行标准

第八条公司坚持按照员工收入增长和经济效益增长同步、劳动报酬提高和 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原则,统筹员工薪酬政策,结合经营效益、行业水平、发 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薪酬分配比 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 进提高普通员工薪酬水平。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采取固定津贴形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实现服务,可随着公司发 展情况和外部经营情况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按薪酬考核办法执行。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任期激励(或有)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的 50%。

(一)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发放。

(三)任期激励(或有)。公司根据需要,建立任期激励,激励方案经董事 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职工董事薪酬按照公司薪酬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时,经公司

董事会批准,公司可设立高管人员专项奖励。

第四章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并按 照履职评价结果发放独立董事津贴。

第十三条公司执行董事、职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与公司业绩要求相 匹配的考核指标,绩效年薪严格与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挂钩,考核结果称职及 以上的,按相应标准兑现,考核结果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到处分处理的,相应扣 减甚至不予发放绩效年薪。

第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经股东会批准后定时发放。公司执行董事、职 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据相应岗位标准按月发放薪酬,月度薪酬包含基本年薪 和部分绩效年薪,一定比例的绩效年薪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综合考核评价后支付, 综合考核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除另有约定外,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依法依规要求赔 偿,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 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 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二?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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