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鸿股份: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China Audit Asia Pacif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审 计 报 告
AUDIT REPORT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北京BEIJING CHINA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审亚太审字(2023)003491号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股份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高鸿股份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高鸿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高鸿股份于2019年8月向原控股孙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科技公司”,2021年12月份
处置股权不再纳入合并范围)供应商出具《承诺书》(落款日期2019年1月1日),《承诺书》载明,若科技公司未按约定付清全部货款,则高鸿股份将进行清偿。2022年,高鸿股份因该承诺函被科技公司供应商诉讼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承诺书未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也未公告。高鸿股份已针对上述问题完成了整改。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云 |
中国注册会计师:孙君亮 | |
中国·北京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