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鸿股份: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25  高鸿股份(00085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5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鸿股份”)于2023年07月2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议案》,同意修订后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唐高鸿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依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大唐电信科技产业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原大唐高鸿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集团各项管理制度,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企业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旨在改善公司的运营和增加价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唐高鸿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即大唐高鸿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全资、控股单位,以及不在上述范围内但公司对其具有控制力的单位。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对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
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即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全资、控股单位,以及不在上述范围内但公司对其具有控制力的单位。
3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大唐高鸿总部设立经营管理部,负责大唐高鸿体系内的审计业务的统一监督和管理。所属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审计人员。 第五条 大唐高鸿内部审计体系坚持“事前参与、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内部审计工作格局,实行“计划管理、业务指导、报告总结”的管理模式开展审计工作。 第六条 大唐高鸿总部经营管理部通过内审管理制度的制定,业务管理模式、管理流程的设计与控制,内审人员的集中培训和业务指导,以及检查、督促所属各单位的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达到逐步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水平和审计工作质量的目的。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执业能力: (一)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与技能 (三)有一定的审计、会计、工程造价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方面的情况;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判断、文字表达及计算机应用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有效地与他人进行沟通;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总部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公司审计业务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情况组成审计工作组,成员可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也可聘请相关专家及中介机构成员;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但需要对采购的审计结果负责。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4第三章 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条 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财务收支、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各单位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四)组织对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五)组织对所属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组织对本单位基建工程进行预、决算审计; (七)参加本单位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合同评审及招投标的监督工作; (八)指导下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管理流程; (九)上级部门或单位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第三章 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下属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下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下属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八)协助公司及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一)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十二)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
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5第四章 审计机构主要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具备的主要权限: (一)参加本单位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企业有关业务部门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和修改;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查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系统和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资料; (四)有权对审计关注的重大事项向主管领导报告; (五)有权对重大整改的问题实施后续审计。第四章 审计机构主要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具备的主要权限: (一)参加本单位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有关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资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各单位审计机构根据年度经营目标、中心任务及总体要求,编制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审计人员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工作程序包括:编制审计计划、开展审前调查、拟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组织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运用审计结果、实施后续审计和建立审计档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报董事会审计委
6施审计,包括: (一)办理紧急事项的; (二)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做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机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第十七条 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经审核批准的审计报告是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有效证据。 第十八条 后续审计。对那些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项目,应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或者跟踪涉及,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 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归档。每个项目审计结束后,应将审计记录、证明材料、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材料,分别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开展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事项的基本情况,熟悉所要审计的业务活动和控制系统,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领域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的要求和被审计单位的特点,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和工作安排,制定审计方案。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六条 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备和相关规定要求,熟练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编制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应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内部审计部门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核实情况,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按管理权限报领导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报告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领导审定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问题整改机制,按照审计意见和决定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告知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
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公司相关档案规定建立审计档案。调阅、外借审计档案须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7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固定和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纪、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发现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或其他审计结论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及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纪、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关口前移,事后监督与过程监督并重,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发现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或其他审计结论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8增加: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审计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或者拖延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的,报经公司批准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不如实出具审计报告的,由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大唐高鸿总部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经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相关工作制度。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7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