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鸿: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4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2024年常州12起案件一审尚未开庭审理、2022年常州9起案件处于二审阶段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2024年常州12起案件的被告,2022年常州9起案件的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682,803,840元及利息208,870,293.7元、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诉讼事项尚在进展过程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取得上述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后,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2022年4月,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对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科技”)、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起9起诉讼,案号为(2022)苏0411民初2558号、2560号、2562号、2563号、2564号、2565号、2566号、2568号、2569号(以下简称“该9起诉讼”),该9起诉讼中原告诉请金额共计货款282,942,344.00元、迟延付款违约金15,861,465.35元(暂计算至2022年4月7日)、诉讼费、保全费用、律师费等。公司一审败诉,2023年2月就该9起诉讼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为(2023)苏04民终2280-2288号,该9起诉讼二审于2023年6月14日进行了开庭审理,但尚未判决。
2024年4月12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12起案件,案号为(2024)苏0411民初1894-1905号的诉讼材料,涉案的金额为399,861,496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193,008,828.3元、诉讼费、保全费用。
上述12起诉讼与常州实道之前已提起但未审结的9起诉讼案情基本一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04月1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二、关于2022年常州诉讼9个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2023)苏04民终2280号、2282-2288号共8起案件
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一)变更前该9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2年5月,公司收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电子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件,常州实道诉公司及原下属公司高鸿科技。原告常州实道诉称,2021年,常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常州瑞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奥埠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常州龙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常州公司(合称“常州公司”)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原下属公司高鸿科技签署笔记本电脑买卖的《批发销售合同》,约定由常州公司向高鸿科技供货,高鸿科技支付货款。
2022年4月,常州公司与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在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以常州实道名义起诉,主张常州公司已按照买卖合同交付笔记本电脑,高鸿科技应支付货款282,942,344元以及违约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同时主张公司承担债务加入责任,亦需承担前述款项支付义务并单独承担律师费。公司本次被列为共同被告,系原告常州实道诉称公司2019年出具了《承诺书》所致。《承诺书》载明,若高鸿科技未按约定付清全部货款,则公司将进行清偿。
2023年2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认定《批发销售合同》已履行,《承诺书》构成债务加入,判决公司案件均败诉。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就上述案件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4月19日法院已就案件询问了各方当事人,并于6月14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尚未判决。从目前案情证据看,常州公司并未交付涉案合
常州实道已就(2023)苏04民终2281号案件同样进行诉讼请求变更,目前公司已联系法院尽快送达。
同的货物,高鸿科技对应销售业务也未交付货物。
(二)变更后该9个案件的基本情况
1.申请变更事项:①判令被申请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向申请人偿还借款282,942,344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迟延7天按0.5%计算至全部借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②被申请人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03.5万元;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等由四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2.申请变更的事实与理由:
2024年4月22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向被上诉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发出《通知书》,认为“本案真实法律关系并非你方主张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借贷关系,故你方应当以借贷关系主张权利”。故此,常州实道将诉讼请求按照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变更。
常州实道认为,高鸿科技、高鸿股份、庆亚公司、凯旋公司相互串通,以虚假的笔记本电脑买卖合同为诱饵,诱骗第三人常州瑞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公司”)向其提供巨额融通资金但向常州公司隐瞒了“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使得常州公司误以为存在真实买卖交易,由此给常州公司造成的巨额损失对由此给常州公司造成的损失均存在过错,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具体而言,高鸿科技、庆亚公司分别与常州公司签订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上下游买卖合同,高鸿科技在明知没有收到上游货物的情况下,仍确认收到庆亚公司的货物,以此方式诱骗常州公司向庆亚公司支付货款,造成常州公司资金损失。高鸿股份作为上市公司,不但为开展上述虚假的贸易业务向常州公司出具《申请函》、《承诺书》,还在年报中确认高鸿科技与常州公司之间买卖关系的真实性,使得常州公司信任高鸿科技并与其保持长期的买卖关系。此外,高鸿股份系高鸿科技唯一控股股东,其实际操控高鸿科技的业务、财务、人员和资金,构成人格混同,应与高鸿科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凯旋公司明知高鸿科技、庆亚公司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系虚假合同,仍参与其中并谋取利益,应与高鸿科技、高鸿股份及庆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关于2024年常州诉讼12个案件的进展情况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5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寄来的(2024)苏0411民初1894-1905号共12个案件的《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原告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或“原告”)就前述12个案件申请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前该12个案件的基本情况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原告 | 被告 | 第三人 |
1 | (2024)苏0411民初18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常州奥埠贸易有限公司 |
2 | (2024)苏0411民初18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常州奥埠贸易有限公司 |
3 | (2024)苏0411民初18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常州瑞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4 | (2024)苏0411民初18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常州奥埠贸易有限公司 |
5 | (2024)苏0411民初18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常州瑞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6 | (2024)苏0411民初18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常州瑞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7 | (2024)苏0411民初19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常州瑞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8 | (2024)苏0411民初19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常州瑞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9 | (2024)苏0411民初19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常州瑞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10 | (2024)苏0411民初19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常州龙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11 | (2024)苏0411民初19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常州龙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12 | (2024)苏0411民初19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常州龙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原告诉称,2021年,第三人常州瑞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奥埠贸易有限公
司以及常州龙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常州公司(合称“常州公司”)分别与公司原下属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科技”)签署12份笔记本电脑买卖的《批发销售合同》,约定由常州公司向高鸿科技供货,高鸿科技支付货款。原告诉称,常州公司已分别按《批发销售合同》约定供货,高鸿科技应支付相应货款。常州公司已与常州实道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货款债权转让给了常州实道。常州实道遂在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12起诉讼,主张常州公司已分别按照《批发销售合同》交付笔记本电脑,高鸿科技应支付货款共计399,861,496元以及迟延付款违约金193,008,828.3元(暂计算至2024年1月20日)、诉讼费、保全费用,同时主张公司承担债务加入责任,亦需承担前述款项支付义务。公司本次被列为共同被告,系原告常州实道诉称公司2019年出具了《承诺书》(落款日期为2019年1月1日)所致。《承诺书》载明,若高鸿科技未按约定付清全部货款,则公司将进行清偿。
(二)变更后该12个案件的基本情况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原告 | 被告 | 第三人 |
1 | (2024)苏0411民初18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 | 常州奥埠贸易有限公司 |
2 | (2024)苏0411民初189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 | 常州奥埠贸易有限公司 |
3 | (2024)苏0411民初189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 | 常州瑞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4 | (2024)苏0411民初189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 | 常州奥埠贸易有限公司 |
5 | (2024)苏0411民初18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 | 常州瑞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6 | (2024)苏0411民初189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 | 常州瑞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7 | (2024)苏0411民初19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 | 常州瑞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8 | (2024)苏0411民初190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 | 常州瑞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9 | (2024)苏0411民初190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 | 常州瑞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10 | (2024)苏0411民初190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 | 常州龙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11 | (2024)苏0411民初19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 | 常州龙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12 | (2024)苏0411民初190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 | 常州龙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原告诉称,因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苏04民终2280-2288号九起同类案件的二审审理过程中,于2024年4月22日向原告发出《通知书》,认为“本案真实法律关系并非你方主张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借贷关系,故你方应当以借贷关系主张权利”。故原告特此申请追加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江庆曹秉蛟为本案共同被告,要求被告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冯鹏飞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12个案子共计399,861,496元以及利息共计193,008,828.3元(暂计算至2024年1月20日);江庆、曹秉蛟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并由此案件上述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尚在进展过程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取得上述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后,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应注意事项
鉴于该21起诉讼案情基本一致,除在程序上公司将提出相关异议外,根据目前在案的相关证据,在实体上公司拟初步答辩的基本内容如下:
涉案“贸易”实际由常州公司、南京庆亚以及冯鹏飞设计和操盘,公司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实质并不知情,直到2022年公司收到常州公司发来的催款函经调查后才得知常州公司从未交付涉案合同货物。常州公司现以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但公司并非借款人且亦未占有常州公司出借的资金,常州公司无权要求公司承担偿还借款、利息等任何责任。
七、备查文件
1、《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2024年常州12个案件);
2、《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2022年常州9个案件)。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