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鸿: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付景林、张新中、丁明锋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35号、《关于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36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5号主要内容
付景林、张新中、丁明锋:
经查,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能按时偿还、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六条、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付景林、总经理张新中、时任董事会秘书丁明锋,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6号主要内容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能按时偿还、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六条、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针对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及时开展全面排查,强化内部管理,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持续增强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将严格按照贵州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积极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