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鸿: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ST高鸿 公告编号:2024-155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2024年07月1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2024年07月24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2024年08月0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2024年08月15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8)、2024年09月2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34)、2024年10月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8)、2024年12月04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54)。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中:
1.原告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32290828.81元,分十五期支付:2024年12月20日前支付50万元、2025年3月15日前支付160万元、2025年6月15日前支付160万元、2025年9月15日前支付160万元、2025年12月15日前支付160万元、2026年3月15日前支付240万元、2026年6月15日前支付240万元、2026年9月15日前
支付240万元、2026年12月15日前支付240万元,2027年3月15日前支付320万元、2027年6月15日前支付320万元、2027年9月15日前支付320万元、2027年12月15日前支付320万元、2028年3月15日前支付150万元、2028年6月15日前支付1490828.81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627元,由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2024年12月2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3)如果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2.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3100万元,分十五期支付:2024年12月15日前支付50万元、2025年3月15日前支付150万元、2025年6月15日前支付150万元、2025年9月15日前支付150万元、2025年12月15日前支付150万元、2026年3月15日前支付150万元、2026年6月15日前支付240万元、2026年9月15日前支付240万元、2026年12月15日前支付240万元、2027年3月15日前支付310万元、2027年6月15日前支付310万元、2027年9月15日前支付310万元、2027年12月15日前支付310万元、2028年3月15日前支付170万元、2028年6月15日前支付170万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400元,均由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2024年12月15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3)如果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3.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1300万元,分十五期支付:2024年12月15日前支付50万元、2025年3月15日前支付60万元、2025年6月15日前支付60万元、2025年9月15日前支付60万元、2025年12月15日前支付60万元、2026年3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6年6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6年9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6年12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7年3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7年6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7年9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7年12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8年3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8年6月15日前支付110万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00元,均由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2024年12月15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3)如果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4.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万元,分十一期支付:2024年12月15日前支付50万元、2025年3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5年6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5年9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5年12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6年3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6年6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6年9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6年12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7年3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7年6月15日前支付50万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00元,均由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2024年12月15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3)如果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5.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17676545.86元,分十五期支付:2024年12月15日前支付50万元、2025年3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5年6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5年9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5年12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6年3月15日前支付130万元、2026年6月15日前支付130万元、2026年9月15日前支付130万元、2026年12月15日支付130万元、2027年3月15日前支付150万元、2027年6月15日前支付150万元、2027年9月15日前支付150万元、2027年12月15日前支付150万元、2028年3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8年6月15日前支付976545.86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930元,由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2024年12月15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3)如果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6.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6000万元,分十七期支付:2024年12月15日前支付50万元、2025年3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2025年6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2025年9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2025年12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2026年3月15日前支付450万元、2026年6月15日前支付450万元、2026年9月15日前支付450万元、2026年12月15日前支付450万元、2027年3月15日前支付600万元、2027年6月15日前支付600万元、2027年9月15日前支付600万元、2027年12月15日前支付600万元、2028年3月15日前支付140万元、2028年6月15日前支付140万元、2028年9月15日前支付140万元、2028年12月15日前支付130万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900元,由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2024年12月15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3)如果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7.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万元,分十一期支付:2024年12月15日前支付50万元、2025年3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5年6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5年9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5年12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6年3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6年6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6年9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6年12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7年3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7年6月15日前支付50万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00元,由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2024年12月15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3)如果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8.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6289917.40元,分十期支付:2024年12月20日前支付50万元、2025年3月15日前支付60万元、2025年6月15日前支付60万元、2025年9月15日前支付60万元、2025年12月15日前支付60万元、2026年3月15日前支付70万元、2026年6月15日前支付70万元、2026年9月15日前支付70万元、2026年12月15日前支付70万元、2027年3月15日前支付589917.40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14.71元,均由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2024年12月2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3)如果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
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9.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5900万元,分十七期支付:2024年12月20日前支付50万元、2025年3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2025年6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2025年9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2025年12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2026年3月15日前支付450万元、2026年6月15日前支付450万元、2026年9月15日前支付450万元、2026年12月15日前支付450万元、2027年3月15日前支付600万元、2027年6月15日前支付600万元、2027年9月15日前支付600万元、2027年12月15日前支付600万元、2028年3月15日前支付1125000元、2028年6月15日前支付1125000元、2028年9月15日前支付1125000元、2028年12月15日前支付1125000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400元,由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2024年12月2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3)如果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10.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4500万元,分十六期支付:2024年12月20日前支付50万元、2025年3月15日前支付230万元、2025年6月15日前支付230万元、2025年9月15日前支付230万元、2025年12月15日前支付230万元、2026年3月15日前支付340万元、2026年6月15日前支付340万元、2026年9月15日前支付340万元、2026年12月15日前支付340万元、2027年3月15日前支付450万元、2027年6月15日前支付450万元、2027年9月15日前支付450万元、2027年12月
15日前支付450万元、2028年3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8年6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2028年9月15日前支付170万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400元,由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2024年12月2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3)如果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11.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4000万元,分十五期支付:2024年12月20日前支付50万元、2025年3月15日前支付200万元、2025年6月15日前支付200万元、2025年9月15日前支付200万元、2025年12月15日前支付200万元、2026年3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2026年6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2026年9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2026年12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2027年3月15日前支付400万元、2027年6月15日前支付400万元、2027年9月15日前支付400万元、2027年12月15日前支付400万元、2028年3月15日前支付180万元、2028年6月15日前支付170万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900元,由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2024年12月2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3)如果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12.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3900万元,分十五期支付:2024年12月20日前支付50万元、2025年3月15日前支付200万元、2025年6月15日前支付200万元、
2025年9月15日前支付200万元、2025年12月15日前支付200万元、2026年3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2026年6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2026年9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2026年12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2027年3月15日前支付400万元、2027年6月15日前支付400万元、2027年9月15日前支付400万元、2027年12月15日前支付400万元、2028年3月15日前支付150万元、2028年6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400元,由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2024年12月2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3)如果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13.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5100万元,分十六期支付:2024年12月20日前支付50万元、2025年3月15日前支付260万元、2025年6月15日前支付260万元、2025年9月15日前支付260万元、2025年12月15日前支付260万元、2026年3月15日前支付390万元、2026年6月15日前支付390万元、2026年9月15日前支付390万元、2026年12月15日前支付390万元、2027年3月15日前支付510万元、2027年6月15日前支付510万元、2027年9月15日前支付510万元、2027年12月15日前支付510万元、2028年3月15日前支付1025000元、2028年6月15日前支付1025000元、2028年9月15日前支付1025000元、2028年12月15日前支付1025000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400元,由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2024年12月2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3)如果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14.上诉人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具体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0元,由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5.申请执行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被告)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已收到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并已执行完毕,该案执行金额为18,677,821.83元。
除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外,其他已披露案件目前均无重大进展,已披露案件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与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公司被执行18,677,821.83元。本诉讼事项将导致公司本期利润减少26.35万元,对期后利润无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第1起至第13起案件中首期承诺还款未兑现。公司根据后续执行情况,此13起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鉴于其他诉讼、仲裁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2024)苏0104诉前调书1939号《民事调解书》、(2024)苏0104诉前调书
1944号《民事调解书》、(2024)苏0104诉前调书1947号《民事调解书》、(2024)苏0104诉前调书1948号《民事调解书》、(2024)苏0104诉前调书1949号《民事调解书》、(2024)苏0104诉前调书1950号《民事调解书》、(2024)苏0104诉前调书1951号《民事调解书》、(2024)苏0104诉前调书1963号《民事调解书》、(2024)苏0104诉前调书1964号《民事调解书》、(2024)苏0104诉前调书1965号《民事调解书》、(2024)苏0104诉前调书1969号《民事调解书》、(2024)苏0104诉前调书1962号《民事调解书》、(2024)苏0104诉前调书1960号《民事调解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附件:1、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表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1: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表
序号 | 收到通知/传票日期/申请立案日期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 | 受理法院/仲裁机构 | 案由 | 列明的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 |
1 | 2024年9月27日 | 贵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 | 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大唐高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大唐高鸿悠活置业有限公司)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18,345.81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
2 | 2024年9月9日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6,569.97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已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已提起上诉。 |
3 | 2024年8月12日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保理合同 | 2,662.5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
4 | 2024年9月26日 | 安华智能股份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1,799.69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原告已撤诉。 |
5 | 2024年9月27日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 | 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1,799.69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且已执行完毕。 |
6 | 2024年10月9日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合同纠纷 | 7,960.63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
7 | 2024年7月17日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 |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金融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15,211.52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经北京金融法院审查作出《民事裁定书》,尚未开庭审理。 |
8 | 2024年7月10日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金融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10,106.83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经北京金融法院审查作出《民事裁定书》,尚未开庭审理。 |
9 | 2024年6月19日 | 天津中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高鸿鼎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杭州仲裁委员会 | 保理合同 | 6,902.4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涉及金额尚无法完全确定,以公司实际偿还为准。 |
10 | 2023年12月6日 | 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承揽合同 | 1,240.07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 |
11 | 2024年8月5日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分行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金融借款合同 | 5,000.0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已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已提起上诉。 |
12 | 2024年12月2日 | 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 | 3229.08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出具调解书。 |
13 | 2024年12月2日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 | 100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出具调解书。 |
14 | 2024年12月2日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 | 100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出具调解书。 |
15 | 2024年12月2日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 | 130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出具调解书。 |
16 | 2024年12月2日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 | 310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出具调解书。 |
17 | 2024年12月2日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 | 600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出具调解书。 |
18 | 2024年12月2日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 | 1767.65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出具调解书。 |
19 | 2024年12月2日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 | 590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出具调解书。 |
20 | 2024年12月2日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 | 628.99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出具调解书。 |
21 | 2024年12月2日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 | 510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出具调解书。 |
22 | 2024年12月2日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 | 450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出具调解书。 |
23 | 2024年12月2日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 | 390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出具调解书。 |
24 | 2024年12月2日 |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 | 400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出具调解书。 |
小计: | 119,024.83 | ||||||
其他涉案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共计11项 | 1507.26 | 4项已结案,涉案金额997.5万元;6项一审审理中,涉案金额463.49万元;1项一审已判决、二审审理中,涉案金额46.27万元。 | |||||
其他涉案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共计19项 | 3,785.01 | 9项已结案,涉案金额2814.2万元;9项一审审理中,涉案金额847.61万元;1项二审审理中,涉案金额123.2万元。 | |||||
小计: | 5,292.27 | ||||||
合计: | 124,317.10 |
注:1、上表中如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注:2、此表已剔除前序进展公告中披露的已结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