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鸿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6-03-03  *ST高鸿(00085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400283证券简称:高鸿3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累计诉讼、仲裁金额为352,569.2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429.47%,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592.46%。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1.累计诉讼、仲裁披露情况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2024年7月1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2024年7月24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2024年8月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2024年8月15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8)、2024年9月2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34)、2024年10月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8)、2024年12月4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54)、2024年12月21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55)、2025年1月24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2025年2月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2025年2月2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2025年3月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2025年3月13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2025年3月29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2025年4月1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2025年5月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2025年6月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2025年6月21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2025年7月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2025年7月2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5)、2025年8月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2025年8月14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2025年8月2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3)、2025年9月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10)、2025年9月2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33)、2025年10月10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7)、2025年10月13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38)、2025年10月29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9)、2025年10月30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41)。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于2025年11月24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2)、2025年12月0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2026年1月5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2026年1月21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2026年2月3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2.重大诉讼披露情况

2022年4月,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对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科技”)、公司提起9起诉讼。公司一审败诉,2023年2月就该9起诉讼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9起诉讼二审于2023年6月14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2024年4月12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

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12起案件,上述12起诉讼与常州实道之前已提起但未审结的9起诉讼案情基本一致。2024年8月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同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寄来的《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024年8月12日,公司收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同意原告(申请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的12份《民事裁定书》。同时,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公司管辖权异议上诉的12份《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4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2022年常州9起案件的二审判决。

2025年1月10日,公司已收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就2022年常州9起案件的《执行通知书》等文书。

截至2025年2月12日,公司银行账户已实际被执行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扣划140,025,035.30元,剩余16,701,864.20元尚未执行。公司已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开庭询问的传票。

2025年4月1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2022年常州9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5年4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21起案件的诉讼材料。该21起案件与常州实道之前已提起但仍在诉讼程序中的诉讼案情基本一致。

2026年1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2022年常州12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与已经启动再审程序的九件关联案件在诉讼主体、请求权基础、法律适用等方面均相同,本案必须以另九件关联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该九件案件的审理结果,将是本案审理的参考依据而该关联案件尚未审结,因此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17日、2024年8月7日、2024年8月15日、2025年1月2日、2025年1月14日、2025年2月13日、2025年4月2日、2025年4月19日、2025年4月2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

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6年1月5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二、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中:

(一)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北京分行)与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数据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网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近日收到《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京0102民初41368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截至2024年11月12日的利息458,207.47元、罚息(以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5%、自2024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欠付的利息和罚息之和为基数,以年利率5.25%、按照编号为9123202380168的《浦发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每年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的上限为尚欠本金的24%,并扣除已还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三、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910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判决尚未生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鉴于其他部分诉讼、仲裁案件正在庭审程序中或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风险提示

鉴于公司目前现金流情况,公司无法支付上述涉诉款项,提示投资人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京0102民初41368号)

附件1: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统计表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3日

附件1: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统计表

序号

序号收到通知/传票/裁决书日期原告/申请人被告受理法院/仲裁机构案由列明的诉讼金额(万元)案件进展
12022年4月、2024年4月、2025年4月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凯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借款合同180,688.552022年常州9起案件处于再审提审阶段;2024年常州12起案件一审尚已中止审理,尚未判决。2025年常州21起案件,一审尚未开庭。
22023年12月6日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承揽合同1,240.0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近日经公司查询,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30件专利(含申请中)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冻结。
32024年6月19日天津中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高鸿鼎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仲裁委员会保理合同6,902.4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最终以公司实际偿还为准。
42024年7月10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10,106.8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已判决。
52024年7月17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15,211.5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已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后续执行涉及金额尚无法完全确定,以公司实际偿还为准。

序号

序号收到通知/传票/裁决书日期原告/申请人被告受理法院/仲裁机构案由列明的诉讼金额(万元)案件进展
62024年8月5日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分行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5,000.0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
72024年8月12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保理合同2,662.5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金融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已收到《拍卖通知书》。
82024年9月9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6,569.9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已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续执行涉及金额尚无法完全确定,以公司实际偿还为准。
92024年9月27日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大唐高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大唐高鸿悠活置业有限公司)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18,345.8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书》。已收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告知书》。
102024年10月9日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7,960.6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南京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最终以公司实际偿还为准。
112025年3月12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路支行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8,427.7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出具调解书,公司未支付首期款项。
122025年3月12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路支行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16,030.5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出具调解书,公司未支付首期款项。

序号

序号收到通知/传票/裁决书日期原告/申请人被告受理法院/仲裁机构案由列明的诉讼金额(万元)案件进展
132025年4月30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2,779.2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向法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142025年6月4日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高鸿鼎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1,100.0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南京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最终以公司实际偿还为准。
152025年7月9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保理合同5866.8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已判决。
162025年7月9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4105.0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已判决。
172025年7月9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5129.8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已判决。
182025年8月1日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大唐高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大唐高鸿悠活置业有限公司)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4123.7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出具《民事调解书》。
192025年8月12日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证债权文书3000.0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公开查询处于强制执行阶段,最终以公司实际偿还为准。
202025年8月19日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买卖合同2844.9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收到《民事调解书》。
212025年10月24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2122.2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已判决。

序号

序号收到通知/传票/裁决书日期原告/申请人被告受理法院/仲裁机构案由列明的诉讼金额(万元)案件进展
222025年11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2127.34
232025年11月贵州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大唐高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1741.1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42025年11月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7084.0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已判决。
252025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兴海工业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房屋租赁合同1516.5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62025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兴海工业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房屋租赁合同1154.1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小计:333,841.55
其他涉案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共计19项2,652.7616项已结案,涉案金额2230.32万元;其余案件在一审或二审阶段。
其他涉案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共计159项16,074.9325项已结案,涉案金额4315.5万元;其余案件在一审、二审或执行阶段。
小计:18,727.69
合计:352,569.24

注:1、上表中如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注:2、此表已剔除前序进展公告中披露的已结案件。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