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机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负责推进和指导公司法治建设、合规管理,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2人。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承办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监察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知识,至少有一名成员是符合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能够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
(四)严守法纪,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积极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以权谋私。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议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对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续聘及其审计费用提出建议。
(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检查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
(二)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三)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每季度听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内部审计工作
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汇报。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协调公司管理层、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与沟通,并负责监察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
(八)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阅公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注意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讨论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后提出的问题。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或管
理建议书,及针对公司财务或内部控制向管理层提出的疑问,确保管理层及时做出回复并审阅该回复。
(四)与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审计机构就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沟通。
第十条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遵循以下工作规程:
(一)审计委员会及时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三)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再次审阅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五)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六)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七)年度报告披露前,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防止发生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审计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履职方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听取公司财务和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审阅公司定期报告等。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及会议相关文件送交审计委员会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
员委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载明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召集人、出席委员、会议议程、委员对各议题的意见、各议题表决结果等,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会议记录等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履职保障第二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应支持和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及时报告有关重大业务经营活动情况,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认真听取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