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装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查股网  2023-12-13  冀东装备(000856)公司公告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经2023年12月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审计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指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内控缺陷;

(五)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推进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监督公司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以及有关合规建设的其他职责;

(七)推进公司法治建设,监督公司依法治理情况,防范公司重大法律风险;

(八)有关公司法治建设及依法治理的其他职责;

(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下列事项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决策的前期准备和服务工作,包括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告、初审相关议题和起草审计委员会议案、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集人或者两名以上(含两名)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发布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