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财务总监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和了解候选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我们认为叶海燕女士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且未发现有《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聘任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叶海燕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刘恒、陈莹、杨栋锐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