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星能源: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http://ddx.gubit.cn  2023-08-23  银星能源(000862)公司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三年八月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韩靖雍锦宁杨思光
王斌汤杰高恩民
张有全马自斌黄爱学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监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徐春雷 赵彦锋 李建功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李正科李建忠王文龙
徐冬青马丽萍栾聪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目 录 ...... 8

释 义 ...... 9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10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10

二、本次发行概要 ...... 12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15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26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29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 29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29第三节 保荐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33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34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 35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41

一、备查文件 ...... 41

二、查询地点 ...... 41

三、查询时间 ...... 41

释 义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银星能源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夏能源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嘉源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发行人会计师、普华永道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承销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023年3月17日,发行人召开了九届二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主体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3年3月21日发出了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2023年4月7日,发行人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3、2023年6月12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会议通知、会议流程及会议决议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1、2023年6月14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该事项已于2023年6月15日公告。

2、2023年7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84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有限期为12个月。

(三)缴款及验资情况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公司及主承销商向确定的发行对象发出了《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股款。截至2023年8月16日止,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共计1,368,458,615.54元缴付中信证券指定的账户内。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认购资金到位情况的审验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第0432号)。

2023年8月18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第0433号),确认本次募集资金已经到账。根据验资报告,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1,835,699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368,458,615.54元;截至2023年8月17日止,公司已收到中信证券转付扣除承销费用的募集资金1,363,258,472.80元(募集资金总额1,368,458,615.54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含税金额人民币5,200,142.74元),均以货币出资。公司募集资金总额1,368,458,615.54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6,629,201.40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61,829,414.14元,其中增加

股本人民币211,835,699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1,149,993,715.14元。

(四)本次发行的股权登记办理情况

公司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限售等相关事宜。本次发行新增普通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211,835,699股,募集资金总额1,368,458,615.54元,全部采取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211,835,699股),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211,835,699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3年8月9日),发行底价为6.0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对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化询价情况遵循优先满足控股股东的认购需

求、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6.4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368,458,615.5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629,201.4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61,829,414.14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拟募集资金总额139,454.88万元(含本数)。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6.46元/股,211,835,699股,募集资金总额1,368,458,615.54元。

公司控股股东宁夏能源以现金方式认购银星能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数量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的40.23%,即按照本次发行前其持有银星能源的股份比例进行同比例认购,认购股数为85,221,501股(最终认购股票数量及金额根据实际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确定,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认购金额为550,530,896.46元。宁夏能源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经核查,除控股股东宁夏能源以外,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上述机构与人员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4名,符合《注册办法》《承销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股数 (股)获配金额 (元)锁定期(月)
1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85,221,501550,530,896.4636
2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61,919,504399,999,995.846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303,06066,557,767.606
4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865,32557,269,999.506
5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7,739,93849,999,999.486
6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953,56031,999,997.606
7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643,96229,999,994.526
8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4,040,24726,099,995.626
9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24,76725,999,994.826
10沙惠明4,024,76725,999,994.826
11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24,76725,999,994.826
12华泰资管-中信银行-华泰资产稳赢优选资产管理产品4,024,76725,999,994.826
13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4,024,76725,999,994.826
14银川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24,76725,999,994.826
合计211,835,6991,368,458,615.54-

(六)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宁夏能源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所认购股票的限售期及限售期届满后转让股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承销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有关本次

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七)上市地点

限售期届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过程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已于2023年7月31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等发行方案相关附件,包括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83家,证券公司72家,保险机构35家,以及62家其他类型投资者。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报送上述名单后,共收到31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具体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
1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2UBS AG
3深圳市纵贯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田海林
7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
8庄丽
9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
10东源(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江苏银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2何慧清
13陈蓓文
14浙江谦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桉树资本
序号投资者名称
16溪羽投资
17杭州鋆金私募基金有限公司
18福建盈方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9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1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北京时间投资管理股份公司
2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深圳碧烁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
26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27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8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29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知行利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31北京盈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在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3年8月8日至2023年8月11日(T日)9:00前以电子邮件、邮寄的方式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注册办法》《承销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也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2、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发行人律师的全程见证下,2023年8月11日上午09:00-12:00,簿记中心共收到25单《申购报价单》等申购文件。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申报保证金),均为有效申购。上述投资者的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 (元/股)申购金额 (万元)是否缴纳保证金是否有效报价
1盈帆花友稳健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6.072,600
2沙惠明6.702,600
3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7.0030,000
6.5040,000
4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0313,945不适用
5知行利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知行利他荣友激进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6.072,600
6兴途健辉3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沈阳兴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102,600
7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6.812,600
6.712,605
6.612,610
8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415,200不适用
9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865,727
10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722,600不适用
11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6.423,000不适用
12金锝至诚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6.092,600
13海南纵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纵贯精选九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6.045,000
14田海林6.205,200
1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582,695不适用
6.466,656
6.2611,031
16陈蓓文6.292,600
17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623,000
18华泰资管-工商银行-华泰资产稳赢增长回报资产管理产品6.382,600
19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622,600
20华泰资管-兴业银行-华泰资产华泰稳健增益资产管理产品6.382,600
21华泰资管-中信银行-华泰资产稳赢优选资产管理产品6.622,600
序号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 (元/股)申购金额 (万元)是否缴纳保证金是否有效报价
2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513,200不适用
6.399,053
6.2220,409
23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6.502,600不适用
6.206,370
24银川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502,600
25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6.655,000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名称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50805051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丁吉林
注册资本502,58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520号
经营范围从事火电、铝、风电、太阳能发电、供热、及其相关产业的建设与运营管理,从事煤炭、铁路、机械制造及其相关产业的投资,(以上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必须凭许可证经营);以下各项限分公司经营:污水处理;铁路货物运输及铁路运输相关服务;煤炭销售;物流园区开发建设营运;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搬运装卸、物流配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85,221,501
限售期36个月

2、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92LM5C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钟国东
注册资本3329439.2279万元人民币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1号高新大厦10层1007室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对贫困地区的资源开发、产业园区建设、新型城镇化发展以及养老、医疗、健康产业进行投资;投资咨询和投资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61,919,504
限售期6个月

3、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资管-中信银行-华泰资产稳赢优选资产管理产品”)认购对象的管理人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0945342F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明浩
注册资本60,06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成路1101号8F和7F701单元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12,693,496
限售期6个月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7433812A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10,303,060
限售期6个月

5、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C1QQPU72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东国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2,0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师东路4号C楼cws-16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8,865,325
限售期6个月

6、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名称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72479647Y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李湘
注册资本569,264.00万元人民币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孵化器管理中心二环西路220号云南软件园(高新区产业研发基地)基地B座第5楼524-4-268号
经营范围利用符合监管要求的资金开展股权、债权投资及管理;受托非金融类资产管理;商务信息咨询;电子商务技术咨询;供应链管理;网站建设;供应链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供应链数据处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综合服务;国内贸易、物资供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7,739,938
限售期6个月

7、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6186P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4,953,560
限售期6个月

8、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

名称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132130130L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碐
出资额30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2801-2809号5幢3层L区304室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及策划,企业管理策划,电子、通讯、网络、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资产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4,040,247
限售期6个月

9、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6389C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出资额22,0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8层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4,024,767
限售期6个月

10、沙惠明

名称沙惠明
身份证号4403011958********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获配数量(股)4,024,767
限售期6个月

11、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名称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QFII
法定代表人阎峰
注册资本5,000.00万港币
住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181号新纪元广场低座27字楼
经营范围境内证券投资
获配数量(股)4,024,767
限售期6个月

12、银川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银川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395515075L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
注册资本357555.68万元人民币
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92号亲水商业广场F1601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出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企业管理服务业务;创业投资业务;企业间资金融通业务;企业收购与兼并重组;金融投资;资产租赁及相关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获配数量(股)4,024,767
限售期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为宁夏能源,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规定,宁夏能源为发行人关联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发行人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时,宁夏能源已对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除宁夏能源外,本次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三)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最近一年,宁夏能源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已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详细情况请参阅银星能源登载于深交所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除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重大交易外,宁夏能源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未发生其它重大交易。除宁夏能源外,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除认购本次发行股份外的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的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核查:

1、宁夏能源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名股实债”等非自有或自筹资金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以理财资金、投资基金或其他金融产品等形式入股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及其其他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及其其他关联方或利益

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借款、担保、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发行人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方式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银行理财产品或资金池的情形。

2、除宁夏能源外,本次认购的其他对象在参与本次发行提交《申购报价单》时作出承诺:承诺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及其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保荐人(主承销商)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申购方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六)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根据竞价申购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无需备案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中无需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的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况如下: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为合格境外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宁夏能源、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及银川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一般法人或其他组织,沙惠明为个人投资者,前述发行对象以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资产-中信银行-华泰资产稳赢优选资产管理产品参与本次认购发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法规规定的需要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2)需要备案的情形

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及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手续,其管理人已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等参与认购,其用以参与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公募基金产品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七)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A类专业投资者、B类专业投资者和C类专业

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最低风险等级、C1-保守型、C2-相对保守型、C3-稳健型、C4-相对积极型和C5-积极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仅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为C3及以上的投资者可参与认购。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文件》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C4类普通投资者
2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4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C4类普通投资者
5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C4类普通投资者
6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7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8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C5类普通投资者
9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10沙惠明C4类普通投资者
11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12华泰资管-中信银行-华泰资产稳赢优选资产管理产品A类专业投资者
13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14银川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C4类普通投资者

经核查,上述14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发行人

名称: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靖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166号联系人:李正科联系电话:0951-8887882传真:0951-8887893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佑君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保荐代表人:翟云飞、罗峰项目协办人:卢珂项目组其他成员:蒋文翔、宁文科、胡斯翰、张一鸣、李运捷联系电话:010-60837549传真:010-60836960

(三)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羽住所: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经办律师:杨映川、柳卓利

联系电话:010-66413377传真:010-66412855

(四)审计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李丹住所:中国(上海)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会计师:毕玮多、陈颖联系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

(五)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李丹住所:中国(上海)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会计师:毕玮多、陈颖联系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284,089,90040.23204,766,107
阿拉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15,460,0002.19-
李川城境内自然人5,410,7210.77-
丁春林境内自然人4,054,0000.57-
禹凯境内自然人3,107,1800.44-
罗成境内自然人2,383,3210.34-
陈莉境内自然人2,067,1000.29-
沈亚芬境内自然人1,790,0000.25-
武盼盼境内自然人1,583,8000.22-
朱明境外自然人1,500,0000.21-
合计321,446,02245.51204,766,107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示意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示意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369,311,40140.23289,987,608
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61,919,5046.7561,919,504
阿拉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15,460,0001.68-
济南国惠鲁银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8,865,3250.978,865,325
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国有法人7,739,9380.847,739,938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李川城境内自然人5,410,7210.59-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理财等产品4,643,9620.514,643,962
诺德基金浦江12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理财等产品4,179,5660.464,179,566
丁春林境内自然人4,054,0000.44-
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境内一般法人4,040,2470.444,040,247
合计485,624,66452.90381,376,150

注:截至2023年3月31日,控股股东宁夏能源持有银星能源284,089,900股,并通过本次发行获配85,221,501股。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706,118,997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917,954,696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宁夏能源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中铝集团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以公司2023年3月31日股本结构为测算基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本次发行前本次变动本次发行后
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股份数量(股)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204,766,10729.00%211,835,699416,601,80645.38%
无限售条件股份501,352,89071.00%-501,352,89054.62%
股份总数706,118,997100.00%211,835,699917,954,696100.0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与净资产将相应增加,资金实力将得到显著提高,资产负债率将得以进一步下降,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为公司业务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财务基础。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系现有业务的扩展和补充,是公司完善产业布局的重要举措。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公司业务规模和收入规模都将有所扩大。因此,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业务发生变化,亦不产生资产整合事项。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本次发行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尚无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的计划,本次发行亦不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若公司拟调整相关人员结构,将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1、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变化,亦不会因本次发行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2、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新增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

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保荐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

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认为:

1、银星能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银星能源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预案,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向深交所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办法》《承销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本次发行董事会确定的发行对象宁夏能源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宁夏能源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3、通过询价获配的发行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保荐人(主承销商)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宁夏能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

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1、本次发行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授权与批准,该等授权与批准合法有效。

2、本次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规定,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3、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书未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4、银星能源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足额缴纳。

5、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及《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中介机构声明见后附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翟云飞罗 峰

项目协办人:

卢 珂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签字:

杨映川柳卓利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颜 羽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毕玮多陈颖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 丹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毕玮多陈颖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 丹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

(二)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

(一)发行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166号

电话:0951-8887899

传真:0951-8887899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电话:010-60836857

传真:010-60836857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