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星能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8-26  银星能源(000862)公司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星能源”或“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银星能源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84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14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211,835,699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6.46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1,368,458,615.5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361,829,414.1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8月18日出具了《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第0433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调整情况

鉴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拟使用的募集

资金金额,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根据发展现状和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宁东250兆瓦光伏复合发电项目107,429.0067,260.0064,955.69
2老旧风机“以大代小”等容更新改造项目宁夏银星能源贺兰山风电场61.2MW老旧风机“以大代小”等容更新改造项目30,064.0024,000.0024,000.00
3宁夏银星能源贺兰山风电场30.6MW老旧风机“以大代小”更新项目16,056.0013,000.0013,000.00
4补充流动资金35,194.8835,194.8834,227.25
合计188,743.88139,454.88136,182.94

三、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的实际情况,以及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而做出的决策。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始终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系基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系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实际情况,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翟云飞 罗 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