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星能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http://ddx.gubit.cn  2023-09-06  银星能源(000862)公司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银星能源
股票代码:00086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1号高新大厦10层1007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1号高新大厦10层1007室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二三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下简称《准则第 15 号》)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 依据《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及《准则第 15 号》 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银星能源拥有的权益股份变动情况。

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

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银星能源拥有权益。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第一节释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

第三节权益变动情况及目的...................................................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第五节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2

第八节备查文件 ...... 13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4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银星能源/上市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央企基金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银星能源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千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万元
A 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境内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 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 进行交易的普通股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1号高新大厦10层1007室
法定代表人钟国东
注册资本3329439.2279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92LM5C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6-10-24 至 2031-10-23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1号高新大厦10层1007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架构如下图所示:

央企基金由中央企业共同发起设立,股东大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央企基金股东总数为109个,其中国投集团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并列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均为5.12%。根据央企基金章程,央企基金委托国投创益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投资运作进行管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央企基金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地区居留权
钟国东董事长中国中国
谢松副董事长中国中国
刘会友副董事长中国中国
李明副董事长中国中国
袁利华副董事长中国中国
邵丽华副董事长中国中国
王维东经理中国中国
刘海龙董事中国中国
徐颖董事中国中国
张军立董事中国中国
王惠芳董事中国中国
李文红董事中国中国
李泉城董事中国中国
解兴祥董事中国中国
刘弘毅董事中国中国
郭子斌监事会主席中国中国
李岩监事中国中国
李金明监事中国中国
刘俊监事中国中国
邵祖敏监事中国中国
李斌监事中国中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央企基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央企基金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证券简称证券代码持股比例
康宁医院2120.HK10.01%

第三节 权益变动情况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银星能源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增加。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至917,954,696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61,919,50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75%。

二、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处置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后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而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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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706,118,997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持股比例为 0%。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917,954,696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61,919,50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75%。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央企基金--61,919,5046.75%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84号)同意注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11,835,699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3年8月9日),发行底价为6.0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按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6.46元/股。其中央企基金认购61,919,504股,认购金额为399,999,995.84元,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股份已于2023年8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三、央企基金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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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股份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023年3月17日,发行人召开了九届二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主体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3年3月21日发出了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2023年4月7日,发行人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3、2023年6月12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会议通知、会议流程及会议决议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1、2023年6月14日,上市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

宁夏银星能源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认为上市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该事项已于2023年6月15日公告。

2、2023年7月25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84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有限期为12个月。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61,919,504股股份(包括此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为限售股,占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6.75%。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

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王维东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一)上列备查文件的复印件可在上市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查阅。

(二)上市公司备查地点为: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166号银星能源证券部。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王维东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 地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166号
股票简称银星能源股票代码000862.SZ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人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1号高新大厦10层1007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变化增加减少□ 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 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 人是□否
权 益 变 动 方 式 (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赠与□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占 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股票种类:普通股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
本 次 权 益 变 动 后, 信息披露义 务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量及变动 比例股票种类:普通股 变动数量: 61,919,504股 变动后持股数量:61,919,504股 变动比例:增加 6.75%
是否已充分披露 资金来源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变动其持 有的权益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是□否□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 负 债 提 供 的 担 保, 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是□否□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 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王维东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