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凯客车:更正公告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累计诉讼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部分披露内容有误,现对相关内容更正如下:
更正前:
一、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如下表: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请求 | 诉讼时间 | 状态 |
1 | 哈尔滨市禹圣客运有限公司 | 哈尔滨安凯新能源客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一)、公司(被告二) | 合同纠纷 | 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支付原告拖车费用41.6万元,停运损失372.1万元;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一、二承担。 | 2023.5.22 | 已立案,未开庭 |
2 | 哈尔滨市禹圣客运有限公司 | 哈尔滨安凯新能源客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一)、公司(被告二)) | 合同纠纷 | 请求判令被告一、二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合同价款298.8万元;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广告推广费105万元;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一、二承担。 | 2023.5.22 | 已立案,未开庭 |
3 | 上海金翅鹏实业有限公司 | 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50.7397万元;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 2023.6.9 | 已立案,未开庭 |
4 | 公司 | 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被告一)、赵瑞芬(被告二)) | 追偿权纠纷 | 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260.317万元、逾期利息74.3042万元;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100台车辆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车辆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共同承担。 | 203.8.7 | 已立诉前调,未开庭 |
除上表所列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更正后:
一、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如下表: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请求 | 诉讼时间 | 状态 |
1 | 哈尔滨市禹圣客运有限公司 | 哈尔滨安凯新能源客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一)、公司(被告二) | 合同纠纷 | 请求判令被告一、二支付原告拖车费用41.6万元,停运损失372.1万元;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一、二承担。 | 2023.5.22 | 已立案,未开庭 |
2 | 哈尔滨市禹圣客运有限公司 | 哈尔滨安凯新能源客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一)、公司(被告二) | 合同纠纷 | 请求判令被告一、二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合同价款298.8万元;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广告推广费105万元;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一、二承担。 | 2023.5.22 | 已立案,未开庭 |
3 | 上海金翅鹏实业有限公司 | 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50.7397万元;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 2023.6.9 | 已立案,未开庭 |
4 | 公司 | 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被告一)、赵瑞芬(被告二) | 追偿权纠纷 | 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260.317万元、逾期利息74.3042万元;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100台车辆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车辆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共同承担。 | 2023.8.7 | 已立诉前调,未开庭 |
除上表所列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事项。除上述更正外,公告其它内容保持不变。公司对上述更正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披露文件的编制及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