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裕A: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截至授予日)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会议于2023年6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和《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资格、5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11名调整为204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此外,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即授予价格由15.69元/股调整为15.24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岗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均在公司任职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6月2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4名激励对象授予
685.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24元/股。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