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保荐总结报告书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电股份”、“发行人”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于2021年4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2021年4月13日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
情 况 | 内 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张纳沙 |
保荐代表人 | 齐百钢、王新仪 |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发行人名称 |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0875.SZ |
注册资本 | 279,020.8174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 |
法定代表人 | 牛国君 |
实际控制人 |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4月13日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国信证券作为吉电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吉电股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及上市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在持续督导阶段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
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募投地点变更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
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吉电股份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吉电股份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在本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吉电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及持续督导等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配合情况良好。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在发行保荐期间采取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审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国信证券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与持续督导期间,吉电股份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期定期以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吉电股份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齐百刚 王新仪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