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4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6月21日以电子邮件、书面送达等方式发出。
2.2023年7月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现场与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公司应参会的董事8人,实参会董事6人。董事牛国君先生因公无法出席,全权委托董事才延福先生代为表决;董事明旭东先生因公无法出席,全权委托董事梁宏先生代为表决。
4.会议由董事长才延福先生主持,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与会董事占公司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并接受了何宏伟先生辞去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辞
呈。因工作变动原因,何宏伟先生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任何职务。何宏伟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参会董事对何宏伟先生在任期间对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感谢。
(二)审议《关于提名李铁证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会议以8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提名李铁证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认为:
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李铁证先生具备《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出任公司董事的相关条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李铁证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同意提名李铁证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
(三)审议《关于补选廖剑波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会议以8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补选廖剑波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补选廖剑波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四)审议《关于投资建设山东潍坊风光储多能互补试点项目首批第一期200兆瓦光伏项目的议案》
会议以8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山东潍坊风光储多能互补试点项目首批第一期200兆瓦光伏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盛吉新能源有限公司(持股50%)的全资子公司吉电(潍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山东潍坊风光储多能互补试点项目首批第一期200兆瓦光伏项目。项目动态投资109,295万元,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工程动态总投资的20%,其余建设资金通过长期贷款方式解决。资本金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逐步注入。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的《关于投资建设山东潍坊风光储多能互补试点项目首批第一期200兆瓦光伏项目的公告》(2023-045)。
(五)审议《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以8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拟于2023年7月19日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12日。
本次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有:
《关于选举李铁证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的议
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3-046)。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附:李铁证先生简历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三日
附:
李铁证先生简历
李铁证,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曾任龙羊峡水电厂厂长;龙羊峡发电分公司经理;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兼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兼副总经理;中电投南方分公司筹备组组长、总经理、党组书记;中电投南方电力有限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中电投国际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中电投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现任国家电投集团专职董事。
李铁证先生不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