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关于公司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8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2023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6日。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除延长有效期外,上述股东大会决议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该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发表审查意见:
经审查,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