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信息披露管理规定(2024年8月)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2024年8月28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定义及缩略语
(一)定义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尚未向投资者公开的重大信息以及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所应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二)缩略语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3.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吉林省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因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定期报告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不便披露的,上市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章节详细说明未按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其中,如属于国家秘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说明豁免披露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依据;如属于商业秘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进行解释说明。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调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临时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公告、股票交易异常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及涉及公司日常经营行为及成果的不定期临时性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体系
(一)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工作自上而下,由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有5%以上股东的相关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和部门负责。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有5%以上股东的相关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所属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
(三)董事会秘书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指定联系人,负责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资本运营部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指定责任部门,负责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监管机构报送、报备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告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对公司信息披露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和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及高管人员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公司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及时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坏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主要指标、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情况,总经理或指定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经营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经营管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分公司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总经理报告分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分公司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分公司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视同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要求控股子公司指定联络人向公司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董事会秘书是接待投资者及媒体等特定对象的总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了解、掌握投资者及媒体的调研、采访的主要议题后,向公司主管领导及总经理汇报,并根据采访内容确定参与接待的管理人员。
参与接待的管理人员需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管理人员的优良素质,坚守保密原则。在接待过程中,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投资者及媒体的问题。其他人员补充回答的内容必须是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董事会秘书应确保所有参与人员对每次接待活动安排流程、涉及事项等细节理解无误。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有5%以上股东的相关负责人应督促所属部门和单位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属部门和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送公司资本运营部。
第三十三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汇报及披露。
(四)组织、参与包括但不限于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接待投资者调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或与证券分析师沟通等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工作。
(五)负责对公司系统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除监事会公告外)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程序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收集、报告、审核及披露的一般程序
(一)资本运营部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
的规定列明定期报告中应当披露的信息标准,提交公司审核后,下发给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按要求收集、核实、报送基础信息。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均应设置信息提供员,收集、核实所属部门和单位的基础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属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提交信息和相关文件;
(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人对于相关信息是否涉及披露事项存在疑问时,应及时咨询信息资本运营部,或通过资本运营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属地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的具体程序
(一)资本运营部根据所收集的信息,在公司相关部门的协助下拟定定期报告初稿,经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安排履行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变更申请,陈述变更理由,明确变更后披露的时间,变更申请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披露的原因,解决办法及延期披露的时
间。
(四)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五)具体内容按照《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办法》实施、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收集、报告、审核及披露的一般程序: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应设置信息提供员,随时收集、核实所属部门和单位的基础信息,并在知悉重大事件和其他需予披露的事件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的相关负责人应对所属部门和单位信息提供员所报告的重大事件和其他需予披露的事件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以确保所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相关信息应在各相关负责人收到各相关信息提供员报告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及时提交信息资本运营部。
(三)资本运营部收到通报和/或报告后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初步确定信息披露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形式、渠道、时间和人员安排)并在公司相关部门的协助下草拟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协助董事会秘书对外披露;需经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应在公司
经营管理层审核批准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核批准,之后方可进行信息披露。
(四)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人对于相关信息是否涉及披露事项存在疑问时,应及时咨询资本运营部,或通过资本运营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属地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的具体程序
资本运营部根据所收集的信息,在公司相关部门的协助下拟定临时报告初稿,经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披露;需经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还应在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核批准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核批准,之后方可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应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提前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或媒体采访,应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同意。
公司在接待调研、采访过程中所使用的所有演示文稿等所有书面、电子文件必须在接待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在公司(含子公司、分支机构)网站与内部刊物发布信息时,应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遇不适宜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媒体沟通
公司在接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对于涉及到了尚未披露的信息的问题均不得回答;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如发现报道初稿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应要求媒体予以纠正或删除;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四十二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制订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应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信息管理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小组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2.具体内容按《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建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制度,
由公司资本运营部按照本节的规定定期或临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第四十五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应定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询问。公司资本运营部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
1.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2.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3.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经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4.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5.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6.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和监管部门向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问询信息情况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了解真实情况,以书面方式发出问询函,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函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其向公司和监管部门做出的函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将所有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上市公司。持有公司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报告、披露股份增减、股份性质变化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严格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不得发生在影响公司股价重大敏感事项发生前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五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公司答复,告知公司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 传媒上出现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公司。
第五十三条 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派专人与公司资本运营部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五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资本运营部的问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资本运营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
第五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资本运营部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资本运营部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五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答复意见应由本制度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单位公章,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存,另外两份送交公司资本运营部保存。
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及其他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第五十七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当市场上出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传闻,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已发生异动,公司应立即电话或书面致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询问是否存在其对公司拟进行相关重大事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接到公司电话或询问函后,应及时予以回复,对于即将运作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在收到回函后,依据本制度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披露;对于市场传言公司应及时予以澄清。
第五十九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应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所涉及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六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资本运营部的信息问询或不配合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同时需确保公司的发言人仅能就公司已披露信息进行说明。
第六十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定期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报送,应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的字样。
第六十六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加大信息保密措施,防止信息外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降低引发内幕交易的风险。
第七章 暂缓、免于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严重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七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七十一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或分管负责人应向资本运营部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十二条 对于符合信息披露暂缓、免于要求的事项,由资本运营部报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登记后,报董事长批准。资本运营部负责信息披露暂缓、免于事项的登记,并将相关材料妥善归档保管。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免于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免于披露的信息泄露。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免于披露已履行的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公司指定的媒体。
第九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
第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资本运营部具体办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资料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应分类立卷存档,并按规定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重要资料应永久保存。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人员进行记录,并由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资料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保存。
公司监事会档案由公司资本运营部保管,并按规定办理移交存档手续。
第十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七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会计报表及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6.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本章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公司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的规定。
第八十条 本章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八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八十二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十三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八十五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八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八十七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八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九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十一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诉和申辩的权利。
第九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九十五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与处罚
第九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九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事项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九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在报告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事项时,应附上以下文件: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九十九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当发生符合本制度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事项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一百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信息披露工作归由公司资本运营部负责。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人违反适用法律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有关信息披露义务规定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二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谴责事项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1.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的;
2.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
留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情节严重的,或者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3.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4.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改正后涉及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或者披露的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的。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资产金额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年平均营业收入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且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0%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损益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且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
(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涉及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且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的。
(七)因涉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及其他未按规定披露
重大事项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八)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日最高余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且情节严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金额(被担保对象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情节严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一)将募集资金违规用于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或者直接或间接性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金融类企业除外),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净额30%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一)未履行重要承诺事项的;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的。
(三)拒不配合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义务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