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电股份调整募投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投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电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吉电股份调整募投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690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37,062,452股,发行价格为5.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252,277,256.1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7,440,638.7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84,836,617.4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验〔2024〕1-18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4〕1-19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调整情况
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538,500,000.00元(含本数)。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在最
终确定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公司按照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对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做出如下相应调整: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项目 | 项目投资总金额 | 募集资金计划使用金额 | 调整后募集资金计划使用金额 |
1 | 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 | 595,578.94 | 228,456.20 | 185,000.00 |
2 | 扶余市三井子风电场五期10万千瓦风电项目 | 56,377.05 | 54,582.16 | 35,835.00 |
3 | 吉林长岭10万千瓦风电项目 | 56,001.71 | 54,527.01 | 10,840.00 |
4 | 白城绿电产业示范园配套电源一期10万千瓦风电项目 | 54,634.97 | 43,281.00 | 29,000.00 |
5 | 邕宁吉电百济新平农光互补发电项目 | 129,100.42 | 39,153.63 | 39,153.00 |
6 | 补充流动资金 | - | 133,850.00 | 118,655.66 |
合计 | 891,693.09 | 553,850.00 | 418,483.66 |
三、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调整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2024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对募投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
(二)监事会意见
2024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此次调整是根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情况做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符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同意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本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发表审查意见:
经审查,本次调整是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情况,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作出的决定,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情况,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
四、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吉电股份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发表审查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保荐人对吉电股份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梁百权 谢 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