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2023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绿色乡村振兴公司债券(专项用于碳中和)(第一期)2024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148530.SZ | 23 |
吉电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
公开发行科技创新绿色乡村振兴公司债券(专项用于碳中和)(第一期)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4年11月29日
? 除息日:2024年12月1日(由于本期债券除息日2024年12月1日为非交
易日,因此债券实际除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2024年12月2日,顺延期间不另外计息,下同)
? 付息日:2024年12月1日(由于本期债券付息日2024年12月1日为非交
易日,因此债券实际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2024年12月2日,顺延期间不另外计息,下同)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绿色乡村振兴公司债券(专项用于碳中和)(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4年12月1日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利息。为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
发行科技创新绿色乡村振兴公司债券(专项用于碳中和)(第一期)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23吉电GCKV01,148530.SZ
(三)债券期限:3年期
(四)发行规模:人民币5亿元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当前票面利率为2.99%
(六)债券面值:100元
(七)信用级别:本期债券无评级,发行人有效期内主体信用等级为AAA
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八)上市时间和地点:2023年12月7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双边交易。
(九)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2月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
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外计息)。
(十)兑付日:2026年12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外计息)。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当前票面利率为2.99%,“23吉电GCKV01”(面值100元)每10张派发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利息合计为人民币29.9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3.92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每10张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9.90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24年11月29日
(二)除息日:2024年12月1日
(三)付息日:2024年12月1日
(四)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12月1日
(五)下一付息期债券面值:100元
(六)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2.99%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11月29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付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及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等,2018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该实施期限由2021年11月6日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 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联系人:张学超电话:0431-81150865传真:0431-81150997
(二)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99号博华广场33层联系人:张前程联系电话:021-38031977传真:021-38670666
(三)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电话:0755-21899999传真:0755-21899000
特此公告。(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