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投绿能:《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前后对照表
前后对照表
| 原《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后的《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
| 章节条目 | 内容 | 方式 | 章节条目 | 内容 |
| 标题 | 标题 | |||
|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
| 第一章 | 总则 | 第一章 | 总则 | |
| 第一条 | 为规范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行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更好地发挥公司董事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 修订 | 第一条 | 为规范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行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更好地发挥公司董事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
| 第三章 | 董事会 | 第三章 | 董事会 | |
| 第十九条 | 第十九条董事会对公司股东会负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按照《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规定》,董事会可对授权对象开展授权工作,董事会授权对象 | 修订 | 第十九条 | 董事会对公司股东会负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按照《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规定》,董事会可对授权对象开展授权工作,董事会授权对象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行权情况。 |
| 原《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后的《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
| 章节条目 | 内容 | 方式 | 章节条目 | 内容 |
| 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行权情况。 |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