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审核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公司监事会及全体成员认真阅读了《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后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完成了《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公司内部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是客观、真实的。
三、关于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认真阅读了《关于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
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后认为:鉴于公司 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负值,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所设定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根据《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未达成业绩考核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在对应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监事会对拟回购注销的人员名单和数量进行了审核,本次回购注销的内容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三部分:3.2股权激励》及公司《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不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手续,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成员认真阅读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后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监事会提醒管理层密切关注宏观形势变化,对各项资产和业务审慎评估可收
回金额,关注潜在风险。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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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签名):
徐志刚_________________
吉跃奇__________________
段培林__________________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