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23-48债券代码:127015,127049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希望转2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9:15-15:00。
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华南路339号明宇豪雅饭店四楼明宇厅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畅女士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3人,代表股份2,536,362,41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88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2,461,711,14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4.24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1人,代表股份74,651,2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44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0人,代表股份77,525,54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0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9人,代表股份2,874,26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63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1人,代表股份74,651,2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44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4,637,5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20%;反对1,3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3%;弃权34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800,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751%;反对1,37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754%;弃权34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95%。
(二)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4,795,9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2%;反对1,2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0%;弃权34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959,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794%;反对1,21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711%;弃权34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95%。
(三)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4,793,9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2%;反对1,2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1%;弃权34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957,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768%;反对1,21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735%;弃权34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97%。
(四)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5,502,6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1%;反对85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7%;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665,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909%;反对85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32%;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审计单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3,429,0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43%;反对2,584,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9%;弃权34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592,1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163%;反对2,584,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341%;弃权34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97%。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属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1,379,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36%;反对4,971,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60%;弃权11,0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543,0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5731%;反对4,971,5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127%;弃权11,0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3年度融资担保额度进行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1,925,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537%;反对54,429,5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60%;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88,4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7817%;反对54,429,5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2086%;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暨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666,8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8.8924%;反对85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980%;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666,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8.8924%;反对85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980%;弃权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97%。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新希望-德邦证券-23希望E1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回
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5,526,8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1%;反对83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8%;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689,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222%;反对83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33%;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0,538,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04%;反对5,813,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92%;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701,5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4876%;反对5,813,0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982%;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2%。
表决结果:韩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596,6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8.8018%;反对92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9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596,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8.8018%;反对92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19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新希望-德邦证券-23希望E1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回避表决。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希望转2’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5,505,8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2%;反对84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3%;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668,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951%;反对84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07%;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2%。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希望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5,502,3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1%;反对84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5%;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665,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906%;反对84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53%;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2%。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5,497,6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9%;反对85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8%;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660,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845%;反对85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57%;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出售资产后新增关联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0,910,0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50%;反对5,444,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47%;弃权7,6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073,1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670%;反对5,444,7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232%;弃权7,6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0,911,3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51%;反对5,443,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46%;弃权7,6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074,4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687%;反对5,443,4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215%;弃权7,6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志鹏、刘志广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