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且不包括公司现任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5月30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77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809.5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
7.98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徐志刚____________________
韩 斌 ____________________
段培林 ____________________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二○二三年五月三十日